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形势需要,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每人次13元(含检测试剂);不再区分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多人混检计费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的政府指导价,混采检测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人次3.5元(含检测试剂)。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调整为每人次1元,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暂按除外内容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5元每人次。对于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的核酸、抗原检测价格的监测工作及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的核酸、抗原检测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四、新的核酸、抗原检测收费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本通知自2023年2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