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仍是红线 最前线
发布时间:2023-02-08 05:53:22

  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过去,患者在转诊过程中,时常面临多次检查的窘境,比如在二级医院已经拍过的X光、CT等,到三级医院后还需再次检查。除了增加就医开支外,还需重复排队、等待检查结果,且一些有辐射的检查,也会对患者身体带来一定损伤。

  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推动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办法施行的目的是“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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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看,检查检验的“结果互认”是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等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等检验的数据信息。但是并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这也意味着临床医生拿到其他医院的影像或数据时,需自己阅片并进行判断。从这一角度来看,AI影像等辅助诊断产品或面临一定利好。

  为了规范检查检验的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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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管理办法》中也列举了不符合互认规范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