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查处个人未经许可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10 18:15:56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放在某百货商行,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买家购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扣押上述医疗器械。

  经调查,该经营者詹某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拥有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共30个(份),通过微信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为75元。经调查确认,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詹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元;没收1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没收物品货值4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75元。

  OB视讯

  OB视讯

  在此,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广大消费者可前往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来源:肃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