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防控形势严峻。近期,丽水市卫生监督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未严格执行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医疗机构,并予以通报,以进一步警示、教育全市各医疗机构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2022年3月17日,遂昌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查及遂昌张轲卿诊所、遂昌之之医疗美容诊所、遂昌广济骨伤医院、遂昌莉家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均存在有医务人员不能出示2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执法人员当场给予上述4家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8日,云和县卫生健康局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现场核查发现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沙溪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多次未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该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暂停诊疗科目5天。
2022年3月22日松阳县卫生监督所收到该辖区指定核酸采样点反馈称“辖区两家诊所部分医务人员存在核酸采样未落实2天一次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上述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属实,执法人员现场给予松阳一涵诊所、松阳占芳成口腔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疫情防控责任令》(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6号):
其他医疗机构人员,每2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常态化后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天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